(2017)黔2636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黄坤岩申请执行曾应州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坤岩,曾应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36执37号申请执行人黄坤岩,男,贵州省丹寨县人。被执行人曾应州,男,贵州省丹寨县人。本院在执行(2017)黔2636执37号黄坤岩与曾应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曾应州以张贴方式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黄坤岩支付欠款13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该本金自2015年6月6日至2016年9月20日期间的利息;2、向申请执行人黄坤岩支付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900元,公告费600元;3、负担执行费1850元及执行中法律规定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实际支出相关费用。但被执行人曾应州未自动履行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银行存款等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车辆和银行存款,无土地和房产登记信息,由于无法找到被执行人,本院又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排调镇排晒村进行调查,村委会反馈被执行人曾应州共有兄弟7人,其全家长期在外生活,与其两个哥哥曾应才、曾应彪共有一栋二层木房(三间正房,一间偏房),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村委会及被执行人亲属均未知其下落,也无其他联系方式,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曾应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对其逾期报告财产的行为作出罚款处罚。将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作出的(2016)黔2636民初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彪审判员 任泉宁审判员 吴腾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家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