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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1财保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周生林与王红侠民事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生林,王红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财保386号申请人周生林,男,1978年7月15日生,汉族,个体,住丰县。被申请人王红侠,女,1975年1月25日生,汉族,个体,住丰县。申请人周生林因被申请人王红侠向其借款1360000元,逾期未还,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王红侠转移财产,申请人周生林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红侠价值136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其同等数额的银行存款。案外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周生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红侠价值136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其同等数额的银行存款。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晓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仇星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