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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5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建民与被执行人宋顺荣、曹源借款合同纠纷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建民,宋顺荣,曹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5执187号申请执行人韩建民,男,汉族。被执行人宋顺荣,男,汉族。被执行人曹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建民与被执行人宋顺荣、曹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7)陕0525民初40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双方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2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5民初4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杰审判员  刘长生审判员  王 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李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