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9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贺家治、贺家国等与赵伟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家治,贺家国,赵伟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9358号原告:贺家治,男,197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原告:贺家国,男,198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俊、陈琰,浙江震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伟斌,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东路28号。负责人:张健蕾。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家治、贺家国与被告赵伟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家治、贺家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贺家治、贺家国负担。审判员 张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