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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1民初25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安徽天彩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淮南赛力威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赛力威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初2520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天彩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经济开发区纬一路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772810169J(1-1)。法定代表人:林新国,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淮南赛力威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232077A。法定代表人:陈明跃,该公司经理。原告安徽天彩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南赛力威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院于2017年6月14日作出(2017)皖1181民初252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淮南赛力威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2万元。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天彩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天彩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淮南赛力威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2万元的冻结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申请人安徽天彩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 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戴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