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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2民初33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王兴峰与钱小金、江苏焕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峰,钱小金,江苏焕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2民初3387号之一原告:王兴峰,男,198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桂江,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进勇,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小金,男,196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昆山市。被告:江苏焕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7615191149,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港区生物科技园区纬二路北侧(海洋经济综合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钱建华,该公司总经理。王兴峰与钱小金、江苏焕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王兴峰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兴峰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兴峰撤诉。案件受理费14160元,减半收取7080元,由原告王兴峰负担。审 判 员 沈勇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孙 静书 记 员 李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