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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民初5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郭汝香与王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汝香,王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5863号原告:郭汝香,女,1986年1月13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王伟,男,1985年6月15日生,汉族,住诸城市。原告郭汝香与被告王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汝香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汝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兆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