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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21民初1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柳树分社与魏某某、柴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柳树分社,魏某某,柴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21民初1722号原告: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柳树分社,住所地永登县柳树乡柳树村。负责人:孙某某,系该信用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某,系该信用社柳树分社客户经理。被告:魏某某,女,1960年7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永登县。被告:柴某某,男,195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兰州市城关区。原告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柳树分社与被告魏某某、柴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2017年8月23日,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柳树分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柳树分社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924元,减半收取计3462元,由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柳树分社负担。审判员  彭小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天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