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902民初3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万芸与谢启朋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芸,谢启朋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3086号原告:万芸,男,1979年4月17日生,汉族,南昌市人,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告:谢启朋,男,1983年2月19日生,汉族,宜春市人,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万芸与被告谢启朋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并且本院按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其他联系方式,亦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被告,此案因原告未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而送达不能,并且本院按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其他联系方式,亦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致使此案缺乏明确的被告,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万芸的起诉。案件诉讼费866元,退回给原告万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兰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