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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9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冯东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冯东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9587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2U。主要负责人:徐焱,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铭滔,广东金信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嘉杰,广东金信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东,男,198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冯东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于2017年7月27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负担。审判员  李丹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婉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