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民初2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氡全与李懿、熊壬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氡全,李懿,熊壬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2民初2930号原告:陈氡全,男,196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告:李懿,女,196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告:熊壬山,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原告陈氡全与被告李懿、被告熊壬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2017年8月23日,原告陈氡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氡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08元,减半收取554元,由陈氡全承担。审判员 龚大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汪 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