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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2民初2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氡全与李懿、熊壬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氡全,李懿,熊壬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2民初2930号原告:陈氡全,男,196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告:李懿,女,196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告:熊壬山,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原告陈氡全与被告李懿、被告熊壬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2017年8月23日,原告陈氡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氡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08元,减半收取554元,由陈氡全承担。审判员  龚大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汪 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