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9执14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小刚与张荣、曹现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刚,张荣,曹现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9执14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小刚,男,汉族,1979年7月8日,住伊川县。被执行人:张荣,女,汉族,1945年3月15日出生,住伊川县。被执行人:曹现周,男,汉族,1944年5月7日生,住伊川县。关于李小刚申请执行张荣、曹现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豫0329民初19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小刚于2016年9月30日向伊川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朱新灿仍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伊川县旺富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曹现周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存款18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3215元,执行费另算。二、采取上述措施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冻结、评估、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伟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魏东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