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9民初1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原告XX珍与被告成都川安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珍,成都川安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9民初1423号原告:XX珍,女,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崇阳镇。委托代理人:余巍,四川颂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川安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邑县晋原镇。法定代表人:王冬平,总经理。原告XX珍与被告成都川安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XX珍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珍自愿申请撤诉,属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珍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XX珍负担。审判员 左学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万莉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