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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掖市甘州区兴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掖市鹏程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王永国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掖市甘州区兴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鹏程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王永国,王国贵,赵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22号申请执行人张掖市甘州区兴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张掖市鹏程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曹鹏,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永国,男,汉族,1967年10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国贵,男,汉族,1982年11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赵娜,女,汉族,1986年5月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掖市甘州区兴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掖市鹏程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王永国、王国贵、赵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増国审判员  陈海滨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