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726民初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江西安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承瑛、欧阳明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安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承瑛,欧阳明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6民初632号原告:江西安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安远县欣山镇濂江路88号。法定代表人:欧阳小明,男,系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学丰,男,系江西安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濂江支行清收事业部工作人员。被告:刘承瑛,女,1956年6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安远县,。被告:欧阳明军,男,1960年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安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安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承瑛、欧阳明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安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安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刘承瑛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安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71元,减半收取计2936元,由原告江西安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钟 旻人民陪审员  高日升人民陪审员  卢学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赖威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