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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02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育庆诉被告人杨峰杨子兵杨兰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育庆,杨峰,杨子兵,杨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02刑初375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育庆,男,汉族,生于1965年12月2日,住四川省苍溪县。委托代理人郑爱民,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广元分所律师。被告人杨峰,男,汉族,生于1985年12月15日,住广元市旺苍县。被告人杨子兵,男,汉族,生于1970年11月10日,住广元市利州区。被告人杨兰,女,汉族,生于1977年3月15日,住广元市利州区。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育庆诉被告人杨峰、杨子兵、杨兰故意伤害罪一案,自诉人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自诉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胡育庆撤回自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判员  王洪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慧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