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1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车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1执251号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车军,男,汉族,1980年12月16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本院在执行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车军犯盗窃罪一案中,被申请人车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211刑初97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海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