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7执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某1、梁某某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1,梁某某,刘某1,王某2,包某某,刘某2,李某1,唐某某,彭某某,肖某1,郭某某,李某2,王某3,李某3,张某某,肖某2,广州市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7执86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1,男,1962年12月5日生,汉族,住遂川县。申请执行人梁某某,男,1980年1月7日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申请执行人刘某1,男,1965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遂川县。申请执行人王某2,男,1978年1月4日生,汉族,住遂川县,申请执行人包某某,男,1973年10月6日生,汉族,住遂川县,申请执行人刘某2,男,1981年9月12日生,汉族,住遂川县,申请执行人李某1,男,1975年5月2日生,汉族,住遂川县,申请执行人唐某某,男,1991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遂川县,申请执行人彭某某,男,1991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遂川县,申请执行人肖某1,男,1964年10月2日生,汉族,住遂川县,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1976年1月16日生,汉族,住遂川县,申请执行人李某2,男,1980年1月21日生,汉族,住遂川县,申请执行人王某3,男,1990年2月11日生,汉族,住遂川县,申请执行人李某3,男,1993年9月3日生,汉族,住遂川县,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81年12月8日生,汉族,住遂川县,申请执行人肖某2,男,1986年6月12日生,汉族,住遂川县,被执行人广州市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住所地:遂川县井冈山大道宝立金小区一楼21-22商铺。组织机构代码:08712XXXX。法定代表人:胡某某。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遂川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遂劳仲案字(2016)4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交纳执行款113019元。本院于当日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相应司法措施后,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执行0元,尚有案款113019元未执行(不含迟延履行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遂川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遂劳仲案字(2016)48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满生审判员 李艳明审判员 邓裕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