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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3执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张富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富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3执485号申请执行人: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永春。委托代理人:邱洪清,男,汉族,系该单位职工。被执行人:张富国,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成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成富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相关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潘传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丁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