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3民初2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原告德阳心连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友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阳心连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友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3民初2002号原告:德阳心连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德阳市庐山北路477号德阳希望城商业中心E座12楼3号。法定代表人:聂智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刘友洪,男,197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绵竹市东汽竹苑小区*栋*单元*楼**号。原告德阳心连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友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德阳心连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德阳心连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其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撤诉法定条件,本院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德阳心连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德阳心连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汪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