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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4民初2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彦丽与盛子东、刘继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彦丽,盛子东,刘继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2030号原告:李彦丽,女,生于1974年5月4日,汉族,住靖边县。被告:盛子东,男,生于1946年3月20日,汉族,住靖边县。被告:刘继珍,女,生于1949年6月23日,汉族,住靖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彦丽与被告盛子东、刘继珍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彦丽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彦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彦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35元,免于收取。审 判 长  黄 丽代理审判员  王靖伟人民陪审员  李树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俊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