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502执45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唐福生与陈晓春、秦开华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福生,陈晓春,秦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502执45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唐福生,男,生于1970年1月9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本科文化,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被执行人陈晓春,男,生于1971年4月18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高中文化,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被执行人秦开华,男,生于1970年9月25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专科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申请执行人唐福生与被执行人陈晓春、秦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502民特299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250000元,利息80000元,执行费4850元,共计3348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受偿330000元,执行费4850元未缴纳。经查询各金融机构,被执行人陈晓春、秦开华在银行无存款,在中卫市车辆管理所、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卫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秦开华无车辆、房屋、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陈晓春名下有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禹都花园6号楼1单元502室房屋一套(已查封)、其名下宁EL30**奔驰牌轿车车户已冻结,被执行人陈晓春名下注册的宁夏三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歇业。现被执行人陈晓春与申请执行人协商以物抵债,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陈晓春协商以物抵债无法达成意见,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建平审判员 王 萍审判员 蒲茜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