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2民初4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常州市金坛区汇昌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常州市金坛区晨旭精工机械有限公司、尹强、金国琴、金国祥、葛丽华、尹梓轩、常州市金坛区华瑞化工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金坛区汇昌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区晨旭精工机械有限公司,尹强,金国琴,金国祥,葛丽华,尹梓轩,常州市金坛区华瑞化工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82民初4389号原告:常州市金坛区汇昌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锁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连华,江苏金天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储辉,常州市金坛区汇昌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常州市金坛区晨旭精工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强。被告:尹强,。被告:金国琴,。被告:金国祥,。被告:葛丽华,。被告:尹梓轩,。被告:常州市金坛区华瑞化工厂,。投资人:尹强。原告常州市金坛区汇昌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昌小贷公司)诉被告常州市金坛区晨旭精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旭机械公司)、尹强、金国琴、金国祥、葛丽华、尹梓轩、常州市金坛区华瑞化工厂(以下简称华瑞化工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汇昌小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连华、储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晨旭机械公司、尹强、金国琴、金国祥、葛丽华、尹梓轩、华瑞化工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汇昌小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晨旭机械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600000元,逾期利息44800元,律师费30000元,合计人民币1674800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7月3日),并归还自2017年7月4日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2.判令被告尹强、金国琴、金国祥、葛丽华、尹梓轩、华瑞化工厂对被告晨旭机械公司的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第一、主债务概况:1.贷款人:汇昌小贷公司。2.借款人:晨旭机械公司。3.贷款本金2000000元,已归还400000元。4.贷款期限:2016年11月2日至2017年5月2日。5.利率:月利率16.8‰,逾期利率上浮50%。6.截止2017年7月3日欠息44800元。7.实现债权的费用:律师代理费30000元。第二、人的担保概况:1.保证人:尹强、金国琴、金国祥、葛丽华、尹梓轩、华瑞化工厂对借款在3000000元范围内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2.保证期间: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被告尹强、金国琴、金国祥、葛丽华、尹梓轩、华瑞化工厂均未作答辩。原告诉称的事实有最高额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借款借据、委托代理合同、代理费发票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常州市金坛区晨旭精工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常州市金坛区汇昌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00000元及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7月3日的利息为44800元,自2017年7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并承担原告常州市金坛区汇昌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0元;二、被告尹强、金国琴、金国祥、葛丽华、尹梓轩、常州市金坛区华瑞化工厂对被告常州市金坛区晨旭精工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3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87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24874元,由被告常州市金坛区晨旭精工机械有限公司、尹强、金国琴、金国祥、葛丽华、尹梓轩、常州市金坛区华瑞化工厂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郭 影人民陪审员 朱炳权人民陪审员 华 芸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