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402执1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李洪兴、四川美琪乐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兴,四川美琪乐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2执1005号申请执行人李洪兴,男性,汉族,1952年8月25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被执行人四川美琪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太和镇经济开发区。注册号:511402000003341。法定代表人:唐建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川1402民初982号民事判决,在执行李洪兴与四川美琪乐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李洪兴申请强制执行内容:一、向李洪兴偿还借款本金13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606元、申请执行费1850元。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美琪乐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但其未予履行。经本院财产调查,四川美琪乐食品有限公司也停止生产经营,其房产均用作银行抵押借款担保,且被多家法院所查封,此外亦未发现其银行存款和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在本案之前,被执行人在本院所涉其作为被执行人主体的其他执行案件,因不具备执行条件均已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就被执行人的上述情况作以明释,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按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1402民初98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杨大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游雨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