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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02执3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韦旭华、广西来宾市建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旭华,广西来宾市建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玉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02执3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韦旭华,男,1974年7月9日,壮族,住来宾市兴宾区。被执行人广西来宾市建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来宾市桂中大道。法定代表人梁玉宏,董事长。被执行人梁玉宏,男,1972年11月3日,壮族,住柳州市柳南区,申请执行人韦旭华与被执行人广西来宾市建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玉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302民初115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来宾市建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玉宏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韦旭华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作出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广西来宾市建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五套房产,在房产评估过程中,被执行人梁玉宏提出要求自行变卖已被查封的房产,以卖房所得款项偿还欠款,请求本院暂缓执行,经询问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16)桂1302民初115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庆许审判员  江祖添审判员  韦立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叶灵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