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1民初3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谭正银与沈余会沈余菊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正银,沈余前,沈余会,沈余菊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1民初3091号原告:谭正银,女,193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永嘉镇。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声兰(特别授权),重庆市铜梁区大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余前,男,196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永嘉镇。被告:沈余会,女,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围龙镇。被告:沈余菊,女,197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西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正银与被告沈余前、沈余会、沈余菊赡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谭正银于2017年7月31日因病去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李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