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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1刑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峰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1刑初55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峰,男,1977年7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打工,家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2016年5月20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年6月15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玉环市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公诉刑诉[2017]5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峰犯危险驾驶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某出庭,指控:2017年6月8日20时49分许,被告人陈峰饮酒后无证驾驶浙J×××××小型轿车,途经本市龙溪镇农商银行前路段时,被玉环市交警大队当场查获。经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峰当晚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5mg/100ml。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峰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陈峰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峰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 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丁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