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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5民初1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少飞与宋晓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少飞,宋晓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5民初1685号原告:原少飞,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被告:宋晓飞,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原告原少飞与被告宋晓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2017年8月23日,原告原少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原少飞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原少飞负担。审判员  耿淑芸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闫笑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