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5民初1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少飞与宋晓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少飞,宋晓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5民初1685号原告:原少飞,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被告:宋晓飞,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原告原少飞与被告宋晓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2017年8月23日,原告原少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原少飞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原少飞负担。审判员 耿淑芸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闫笑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