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3民初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孙广全与庙前堡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广全,庙前堡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3民初767号原告:孙广全,男,住吉林省辉南县。被告:庙前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辉南县。法定代表人:于大龙。原告孙广全诉被告庙前堡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孙广全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孙广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广全撤诉。案件受理费225.00元,减半收112.50元,由孙广全负担。审判员 孙利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任佳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