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民初9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罗伟与重庆重客隆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长生桥连锁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伟,重庆重客隆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长生桥连锁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9473号原告罗伟,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重庆重客隆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长生桥连锁店,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河街3号附1号平街层。法定代表人杨渝梅。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伟与被告重庆重客隆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长生桥连锁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伟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伟负担(已缴纳)。(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邓小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邓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