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1执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487周传华与高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传华,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1执487号申请执行人:周传华,男,1954年1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被执行人:高峰,男,1953年8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传华与被执行人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周传华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981执4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 伟审 判 员 夏伯远人民陪审员 周亚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许 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