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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执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487周传华与高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传华,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1执487号申请执行人:周传华,男,1954年1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被执行人:高峰,男,1953年8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传华与被执行人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周传华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981执4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 伟审 判 员  夏伯远人民陪审员  周亚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许 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