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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02民初1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何健与被告朱长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健,朱长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2民初1088号原告:何健,男,1960年3月20日出生,住丹东市元宝区。被告:朱长英,女,1962年10月1日出生,住丹东市振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健与被告朱长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健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4元,减半收取112元,由原告何健负担。审判员  于巍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丽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