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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任执字第1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赵温梅、济宁运河文化经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温梅,济宁运河文化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任执字第1215号申请执行人赵温梅,女,198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执行人济宁运河文化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法定代表人杨爱莲,经理。申请执行人赵温梅与被执行人济宁运河文化经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执行。经审查,被执行人济宁运河文化经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日已向本院起诉申请执行人赵温梅,故申请执行人赵温梅据以申请执行的济宁市任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济任劳人仲案字【2016】第631号仲裁裁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赵温梅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阴衍文审判员  张凌云审判员  宋 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