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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2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周中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周中会,胡杏花,戴月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2执2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住所地:武穴市北川路196号。组织机构代码:67039186-4。被执行人:周中会,男,195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武穴市。被执行人:胡杏花,女,1957年2月8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武穴市。被执行人:戴月娥,女,195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武穴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周中会、胡杏花、戴月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2日作出的(2016)鄂1182民初14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周中会、胡杏花、戴月娥返还借款本金19793.73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95元,申请执行费19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中会、胡杏花、戴月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6)鄂1182民初144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执行员  郭博林执行员  李金盛执行员  陈 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 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