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1023执3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左林与被执行人王国寅因追偿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林,王国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3执3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左林,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王国寅,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左林与被执行人王国寅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7)陕1023民初430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被执行人王国寅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左林于2017年07月20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1645元(含案件受理费1645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于2015年8月因病退休,经到其单位调查,无法确定其确切住址,下落不明;另查明,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另案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王国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南县长新路营业所608034003200183598账户内存款。因该存款额尚不足执行本案,且被执行人王国寅尚有几案均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左林认可本院查控事实,并自愿撤回执行申请,待王国寅的工资冻结金额到位后再申请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撤回执行申请。权利人在申请执行期限内可向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建华审判员  曹振勇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