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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5民初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嵩县库区乡人民政府与李日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嵩县库区乡人民政府,李日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5民初822号原告:嵩县库区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嵩县库区乡桥北街。法定代表人:韩明业,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胜利,嵩县库区乡司法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告:李日旺,男,汉族,1967年10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原告嵩县库区乡人民政府诉被告李日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嵩县库区乡人民政府撤诉。案件受理费4291元,减半收取计2146元,由原告嵩县库区乡人民政府负担。审 判 长  席晓峰人民陪审员  程晓玉人民陪审员  闫 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