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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执1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高密市人民法院、程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密市人民法院,程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5执1053号申请执行人高密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程才。本院在执行程才诈骗罪缴纳罚金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2016)鲁0785刑初69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密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罚金10000元。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在服刑期间不能按期履行,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罚金10000元。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8月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对外投资登记信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程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正在服刑期间,经本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将案件执行完毕,本案继续执行已无必要,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本院将依法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被执行人妨害执行的,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持本裁定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深平审判员  张坤涛审判员  聂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曹仲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