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2执3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和平支行与李磊、袁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和平支行,李磊,袁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3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和平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法定代表人:刘海东,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海峰,黑龙江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磊,男,198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依兰县。被执行人:袁田,女,198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和平支行与李磊、袁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302民初1122号民事判决书,约定被执行人李磊、袁田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息161005.05元,2016年8月31日至实际偿还之日的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37%计算,律师代理费6500元,案件受理费3650元,申请执行费2467元。现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和平支行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李磊、袁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磊、袁田未按规定时间履行判决书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房产等信息,执行中轮后查封了被执行人李磊抵押的二户房屋,现该二户房屋正在鸡西市麻山区人民法院评估、拍卖中,根据执行案件的需要,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评估、拍卖变现时优先受偿时,再恢复案件的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和平支行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李磊、袁田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2016年8月31日至实际偿还之日的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37%计算。日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和平支行发现李磊、袁田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文胜审判员 吕昌斌审判员 翟至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秀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