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4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杨卫东、李金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卫东,李金梅,辛桂东,李金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4执43号申请执行人:杨卫东,男,197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被执行人:李金梅,女,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原住安丘市,现在山东女子监狱服刑。被执行人:辛桂东,男,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汉族,居民,原住安丘市,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李金才,男,197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安丘市。本院在执行杨卫东与李金梅、辛桂东、李金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金才有房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李金才所有的位于安丘市印台园小区X号楼东X单元X楼东户xxxx号,房产证号:城区字××号项下范围内登记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二、需延长查封期限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申请,造成查封财产被转移的,该风险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范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