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6民初1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王同聚与王顺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同聚,王顺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6民初1433号原告:王同聚,男,196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王顺利,男,196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原告王同聚与被告王顺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王同聚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王顺利偿还原告借款利息1万元。2017年8月23日原告王同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同聚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王同聚已预交2450元,多余部分予以退还),由原告王同聚负担。审判员  禹红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瑞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