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5民初2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市江北中速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唐妃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江北中速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唐妃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5民初2933号原告:宁波市江北中速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573664816C)。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长兴路518号23幢1-1,G-1。法定代表人:冯立保。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骏,宁波市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妃妃,女,199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954233171R)。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大来街50号。主要负责人:洪粮钢。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江北中速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唐妃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江北中速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江北中速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市江北中速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市江北中速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人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