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辖终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黄秀珍、郑玉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秀珍,郑玉金,黄真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辖终9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秀珍,女,197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玉金,女,196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原审被告:黄真官,男,195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上诉人黄秀珍因与被上诉人郑玉金、原审被告黄真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2017)闽0182民初46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黄秀珍上诉称,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福州市××区,上诉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审理。郑玉金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郑玉金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黄真官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黄秀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的争议标的是给付货币,现有证据表明双方并未约定履行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规定,郑玉金为诉讼接收货币的一方,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所在地,郑玉金住所地位于长乐市,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关于本案应由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行亮审判员 缪 羽审判员 唐宇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叶 丹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