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2民初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宋璟与马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璟,马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82民初673号原告:宋璟,男,198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被告:马赛,男,199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原告宋璟与被告马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赛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马赛归还原告宋璟借款本金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23日,被告马赛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宋璟借款30000元,借期一个月,原告现金交付,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讨被告均未归还,故成讼。被告马赛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材料。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原告所述。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建立的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马赛未及时归还借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马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宋璟借款本金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650元,合计1200元,由被告马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方 璇人民陪审员 倪 叶人民陪审员 孙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叶晓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