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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7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叶永建与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兴隆街道跑马埂村村民委员会渔业承包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永建,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兴隆街道跑马埂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7016号原告:叶永建,男,196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曾袁,四川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文杰,四川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兴隆街道跑马埂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兴隆街道跑马埂村。法定代表人:汤云辉,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燕,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小波,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叶永建与被告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兴隆街道跑马埂村村民委员会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永建当庭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永建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永建撤诉。案件受理费4025元,由原告叶永建承担。审 判 员 吴志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玉婕书 记 员 肖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