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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3民初2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任和平与李瑞、李根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和平,李瑞,李根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3民初2248号原告:任和平,男,197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海霞(任和平妻子),女,1975年1月1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被告:李瑞,男,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达拉特旗。被告:李根锁,男,1954年9月29日,汉族,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原告任和平与被告李瑞、李根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任和平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和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和平撤诉。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计188元,由原告任和平负担。审判员  张国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庆萨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