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3民初2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任和平与李瑞、李根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和平,李瑞,李根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3民初2248号原告:任和平,男,197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海霞(任和平妻子),女,1975年1月1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被告:李瑞,男,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达拉特旗。被告:李根锁,男,1954年9月29日,汉族,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原告任和平与被告李瑞、李根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任和平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和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和平撤诉。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计188元,由原告任和平负担。审判员 张国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庆萨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