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民初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余勇、牟彬等与遵义市海立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勇,牟彬,遵义市海立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牟树梅,周洪,牟树强
案由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初504号原告:余勇原告:牟彬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东,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遵义市海立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牟树梅,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世红,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涂丹,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周洪第三人:牟树梅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世红,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涂丹,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牟树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世红,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小洪,系牟树强的姐夫。原告余勇、牟彬与被告遵义市海立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周洪、牟树梅、牟树强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彬、余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00元,减半收取9600元,由原告余勇、牟彬负担。审判长 张 洪审判员 康 龙审判员 胡晓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金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