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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5执1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四川大家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四川元盛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大家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元盛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1282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大家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冬被执行人四川元盛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鄢斌四川大家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四川元盛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15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7年3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85029.70元,执行费1175.45元。因被执行人四川元盛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元盛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6205.1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可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 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