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民初3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罗某某,兰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3263号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高安人,住高安市。被申请人:罗某某,男,汉族,高安人,住高安市。被申请人:兰某,女,汉族,高安人,住高安市。申请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罗某某、兰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某某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罗某某、兰某的银行存款80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资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请人罗某某、兰某银行存款80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资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建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晓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