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1执1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丁金斌、厦门天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金斌,厦门天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1执1475号申请执行人:丁金斌,男,197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被执行人:厦门天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前路205号(厂房一)4层。法定代表人:黄义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金斌与被执行人厦门天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丁金斌向本院表示厦门天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执行案的法律义务,申请撤销本执行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211执147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洋审 判 员 谢 礼审 判 员 黄庆勇法官助理 冯文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俞 鹏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