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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民初6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明鑫工贸有限公司、董启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明鑫工贸有限公司,董启忠,高翠红,泰安汇成工贸有限公司,张成富,郭汇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6195号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法定代表人:孙法学,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山东明鑫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法定代表人:董启忠,经理。被告:董启忠,男,汉族,1963年12月3日生,住新泰市。被告:高翠红,女,汉族,1963年7月28日生,住新泰市。被告:泰安汇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法定代表人:张成富。被告:张成富,男,汉族,1963年10月15日生,住新泰市青云街道办事处市。被告:郭汇清,女,汉族,1963年4月10日生,住新泰市。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明鑫工贸有限公司、董启忠、高翠红、泰安汇成工贸有限公司、张成富、郭汇清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新泰农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鞠万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玉良 微信公众号“”